吉林泉陽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以下簡稱“吉林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吉林泉陽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2025]26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內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內容
吉林泉陽泉股份有限公司、姜長龍、王盡暉、金明:
經查,發現以下違規行為:
吉林泉陽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陽泉或公司)截至2024年1月8日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為1.80億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歸母凈資產的10.93%,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